2012/11/30
權利變換案件 建物全拆後才能預售 違者最高罰500萬 並停止銷售
【經濟日報/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
行政院會昨(29)日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,增列「文林苑條款」,採權利變換的都更案,須在建築物全數拆除後才能夠辦理預售,違反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停止銷售。
現行協議合建採多數決,五分之四同意就可採協議合建,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的地主,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徵收,因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財產權與居住權的疑慮,修正草案已刪除,未來協議合建必須全數同意,否則就改採權利變換。
修正案大幅提高都更門檻,也不得強行拆除釘子戶,拆除釘子戶須經協調、調處和行政法院判決一定程序後,主管機關才能夠代為拆遷,未來都更難度將更高。
鼓勵協議合建,修正草案增訂政府劃定的更新地區,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,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%。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者,不予減徵。
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的安定性,修正草案也訂定過渡條款,就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的規定。
這次修法改革幅度之大,為歷年之最,重點是強化保障居住者權益。對於部分建商擔心都更難度更高,可能影響都更案進行,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,修法後資訊將更公開透明,減少爭議,將可壓縮前期作業時程,都更案進行不會因此延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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